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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常見的過失犯罪包括哪些

一、員工常見的過失犯罪包括哪些?

員工常見的過失犯罪包括哪些

員工常見的過失犯罪包括: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等等。

過失犯罪的認定要注意兩點:

1、過失犯的客觀構成要件。過失犯存在實行行爲,但其定型比故意犯的實行行爲緩和。例如,村長甲號召農民冒雨搶救糧食,農民乙在搶救糧食過程中被雷打死。即使甲對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但因爲缺乏過失犯的實行行爲,不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2、過失向故意的轉化:行爲人的過失行爲導致對某種法益產生危險,但故意不消除危險,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發生地,直接認定爲故意犯罪。例如甲不慎將菸頭扔在倉庫裏,具有發生火災的危險,甲能夠及時消除危險,但想通過造成火災陷害倉庫保管員,故意不消除危險,導致火災發生。這便由一般過失轉化爲犯罪故意,應認定爲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

二、過失犯罪的處罰原則

(1)業務和職務過失從重處罰原則

由於業務、職務過失違反了特定職務、業務的共同主意義務,所造成的人員、財產傷亡等社會危害結果通常情況下比普通過失要嚴重許多,因此法律規定對職務、業務過失共同犯罪從重處罰是完全有必要的;用刑罰的嚴厲性督促職務、業務中負有共同注意以務的行爲人更好的履行共同注意義務,減少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2)明確區分過失共同犯罪和過失競合原則

在對過失共同犯罪進行定罪量刑時一定要對過失共同犯罪和過失競合加以明確的區分,不能任意加大處罰範圍,違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3)整體責任原則

按傳統的處罰過失共同犯罪,即各過失犯罪人獨立責任原則,每個行爲人只對共同造成的危害結果負部分責任,而這部分責任是與其過失行爲相適應的責任。而事實上不承認過失共同犯罪的傳統刑法理論卻無法提供較確切的方法來進行合理的責任分配,這樣會出現刑事責任承擔的不平衡。因此對過失共同犯罪因適用整體責任原則,每個行爲人對危害結果都負有責任,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刑事責任承擔的不平衡,做到真真的不枉不縱,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4)區別責任原則

對過失共同犯罪行爲人之間的定罪量刑並非對所有的行爲人科以相同的刑罰,各行爲人的法定刑是有區別的,一般認爲,過失共同犯罪行爲人的刑事責任由過失程度和過失行爲對結果原因力的大小來決定,因此在確定刑事責任大小時,既要考察行爲人的過失類型,又要考察行爲人在過失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及作用,在這裏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可以決定是否追究同等責任,不能不分青紅皁白地對不同法律地位的人追究同等刑事責任。比如處於領導支配地位就應當處以更重的法定刑。只有這樣纔不違背主客觀相一致的量刑原則,從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的有機結合才能準確確定各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職員過失犯罪的處罰是根據其犯罪行爲實施之後,造成危害來確定的。若是公司管理得當,該職員的過失行爲,把那個沒有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那麼公司可以選擇是否起訴該職員。對於不起訴的,也可以開除此非過失犯罪的職員。

標籤:過失犯罪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