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是否有時間限制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既遂都是屬於犯罪形態中的內容,實踐中,針對不同的犯罪形態,那麼對行爲人作出的處罰都還不是一樣的。那這其中,對於犯罪中止而言是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成立呢?究竟犯罪中止是否有時間限制?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爲您做詳細解答。
一、犯罪中止是否有時間限制
犯罪中止的時間性,即是犯罪中止應當在那一個時間段內成立的問題。只有在犯罪預備過程和着手實施犯罪但沒有達到既遂之前纔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在犯意表示階段和犯罪既遂的情況下,都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的情況。有學者指出,某些刑法論著在論述犯罪中止的時間性時,總是慣於強調中止犯發生在犯罪結果出現以前。這一提法不夠確切,中止犯只能發生在犯罪既遂之前,纔是正確的結論。犯罪既遂與犯罪結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我認爲上述學者的觀點是正確的,但是,刑法中的確存在以法定結果是否發生來衡量是否完成犯罪的情況,如結果犯。目前,理論上針對危險犯,在自動消除危險狀態的情況下,能否成立犯罪中止,還有不同的認識,主要有肯定和否定兩種觀點。
首先,對危險犯如果持以危險狀態發生爲犯罪既遂形態的通態的通說觀念,則在危險犯罪已經構成犯罪既遂的情況下(即使結果並不嚴重),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觀點的確有值得商榷之處。其次,在刑法理論上,結果加重犯與危險犯屬於不同的具體犯罪類型,而關於結果加重犯,理論上的共識是隻存在犯罪既遂形態,因此,在成立危險犯的結果加重犯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實害犯的範疇。再次,我認爲,肯定說中的第二種觀點,從刑事政策意義上說,不可謂沒有依據,在刑法中設置犯罪中止形態,無非是鼓勵犯罪人懸崖勒馬,以避免對社會造成更大的損害。但是,將該種情況從刑事政策意義上作爲犯罪中止認定,則必須對危險犯既遂的標準和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理論提出質疑。
二、犯罪中止的自動性如何認定
所謂犯罪中止的自動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須是行爲人在自認爲(確信)當時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基於本人的意志而決定停止犯罪行爲,或者主動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我認爲,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促使行爲人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犯罪的原因,並不影響犯罪中止“自動性”的成立。但是,行爲人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犯罪,事實上不可能不受外在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完全是由於行爲人自己“想象”而決定的。即使是由於行爲人在準備犯罪過程中或已經着手實施過程中的良心發現而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阻止結果發生的,就不能說不是因爲行爲人由於受到某種教育這種客觀因素的影響。
事實上,人所實施的任何行爲的意志,包括決定中止犯罪的意志,都不可能是憑空產生的。因此,完全否定客觀因素對行爲人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犯罪所起的影響作用是沒有道理的。所探討的問題只是在決定停止犯罪行爲的當時有無客觀因素影響,以及影響的程度。正是因爲如此,不考慮外在客觀因素對於行爲人犯罪意志的抑制程度,只從客觀上看行爲人只要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犯罪的實施,就成立犯罪中止,同樣是不科學的。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說,我認爲要求具體分析客觀因素對行爲人意志的影響,以及影響程度,將其作爲區別犯罪中止形態與犯罪未遂形態的根據之一是比較合理的。
一般出現犯罪中止的都是在犯罪尚未實施之前,一旦進入了實施階段,即使最後因爲一些原因而導致沒有實施完畢,那麼也不能在成立犯罪中止了。因此,對於上文中提到的犯罪中止是否有時間限制的問題,答案就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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