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行爲怎麼認定
一、強迫交易罪行爲怎麼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爲。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強迫他人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他人一般應是在從事商品的出賣或營利性服務的工作。如果他人並未從事這種營利性的工作,而強迫他人將自己所有的某種商品如祖傳之物賣給自己或者強行沒有從事搬送煤氣的人爲自己搬送煤氣、未從事飲食、住宿的人提供飲食、住宿,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服務而是合法的營利性的服務。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務,如強行爲己提供賣淫、賭博等非法服務或者爲己洗腳、倒尿等侮辱性服務,則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二、如何認定強迫交易罪
認定強迫交易罪需要重點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一罪與數罪的認定
強迫交易罪在實施過程中,因行爲人的暴力可能致人傷亡。如果致人傷亡的,儘管在強迫交易罪與傷害(包括故意與過失)、殺人(故意與過失)罪之間有牽連關係,但應當分別定罪量刑,以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罰。理由主要在於,強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爲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較低的,可見其中沒有包含牽連他罪並以一罪處斷的刑期,也就是說,如果遇到牽連犯他罪而以強迫交易處罰時,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處斷將罰不消罪、依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對此種情況作數罪併罰處理。
(二)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本罪與敲詐勒索罪在行爲方式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但二者之間有嚴格區別:
1、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爲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爲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範圍,此其一。其二,本罪行爲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爲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爲人則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爲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爲主觀上是爲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爲人主觀上則是爲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4、主體不同。本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很多人認爲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強迫交易罪,但其實從犯罪主體上了解但,單位也是可以作爲強迫交易罪的犯罪主體。也就是說此罪既屬於自然人犯罪,同時也是單位犯罪。而在主觀上面,很明顯此罪要求是直接故意,就算是間接故意,也無法認定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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