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強迫交易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刑法對強迫交易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法條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詳細內容
1.所謂暴力,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購買行爲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爲人。
2.所謂威脅,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除上述行爲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於恐懼而被迫購買行爲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爲人。
3.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巨大的;以強迫交易手段推銷僞劣商品的;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被強迫人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4.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種情形,“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追究。這裏的“暴力”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向行爲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爲人的服務。這裏的“威脅”,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於恐懼而不得不向行爲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爲人的服務。
二、強迫交易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立案: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由此可見,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強迫交易是高頻率在生活中發生的事情,如去理髮店、健身房不辦卡時店員可能會有阻止顧客離去的行爲。這種行爲是否入刑需要仔細考慮其行爲的嚴重程度、涉及的金額大小來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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