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彈藥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盜竊彈藥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盜竊彈藥罪如何認定?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與違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偷竊少量彈藥、爆炸物行爲是有原則區別的,偷竊少量公私財物的行爲,是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規定進行處罰。對於個人竊取少量彈藥、雷管、導火索等爆炸物,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不認爲是犯罪。對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情節不嚴重的,一般可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物的行爲。盜竊爆炸物罪與盜竊罪的相同點是:
(1)犯罪的主體相同,都是一般主體;
(2)犯罪的主觀要件相同,都只能由故意而不能由過失構成;
(3)犯罪的行爲方式相同,都是祕密竊取。
盜竊爆炸物罪與盜竊罪的區別是: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公共安全,後者侵犯的主要是財產所有權;
(2)犯罪對象不同,作爲前者犯罪對象的爆炸物是國家嚴格控制管理的危險物品,不是一般商品、財物,而後者的犯罪對象泛指一切公私財物。因此,從廣義上說,後者犯罪對象包括前者的犯罪對象,但是立法者強調前者的特殊性質,一旦被他人非法取得,就會威脅廣大人民羣衆的人身安全,需要加以特殊保護,因而把它從一般盜竊罪中分離出來,單獨規定罪名和法定刑,予以特殊保護。
在國家就是屬於非常危險的物品,對於普通的老百姓來說,千萬不能夠隨意的觸碰槍支彈藥,防止走火,導致自己的人身健康安全受到威脅,因此如果要盜竊槍支彈藥的話,更是屬於一種違法犯罪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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