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陷害罪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報復陷害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其他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手段惡劣的;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引起公衆不滿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等等。
二、報復陷害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3.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
三、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所謂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擅自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務,或者故意違法、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本罪與報復陷害罪的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的客體不同。濫用職權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報復陷害罪侵害的客體則主要是我國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檢舉權等民主權利,同時也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方面不同。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濫用職權,並導致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二個方面缺一不可。報復陷害罪的客觀方面要求行爲人必須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他人進行報復陷害。其濫用職權的表現形式可能與濫用職權罪相同,但並不以造成重大損失爲要件;報復陷害罪侵害的對象僅限於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濫用職權罪侵害的對象則既可是物,也可是人,被侵害的人沒有身份限制。
3.主觀方面不同。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其故意的具體內容是行爲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爲會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的發生;報復陷害罪的行爲人,則主觀上具有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爲會侵犯上述人等的民主權利和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卻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構成此罪。
綜上所述,報復陷害罪是一種侵害公民人身權益的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爲。犯罪主體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管上爲直接故意,並且爲報復意味,侵害公民的權利:即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監督權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將按照刑法判2年以上到7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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