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過失犯罪的定義是什麼
我國將刑事犯罪分爲了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雖然比較常見的是自然人過失犯罪,但單位也是可能存在過失犯罪的。但此時畢竟也是構成了犯罪,因此即使在單位過失犯罪的情況下,也要追究刑事責任。那法律中規定的單位過失犯罪的定義是什麼呢?請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單位過失犯罪的定義是什麼
單位犯罪,又稱法人犯罪,是相對自然人犯罪而言的。實際工作中,如何認定單位犯罪、怎樣區分罪與非罪將成爲客觀存在的問題,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定。
如果單位在集體研究或者負責人員決定實施某種行爲的時候,明知該行爲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爲(包括作爲和不作爲),雖不希望該行爲引起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應當預見可能引起危害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卻輕信可以避免,因而決定實施了該行爲,並引起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則由此構成的犯罪,是單位過失犯罪。
二、過失犯罪如何認定
過失犯罪是指行爲人在過失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的一種心理狀態。那麼根據刑法規定,過失犯罪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即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從而構成犯罪。所謂 “應當預見”是指行爲人對其行爲可能發生結果的認識能力而言。“應當預見”要求根據具體情況,確認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斷,包括根據行爲人的年齡、工作職責、文化程度、知識水平、工作經驗、生活經驗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說粗心大意、忽略、忘記、沒想到等。
(二)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即行爲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構成犯罪。這種過失,就行爲人的認識能力來說,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同時又忙着某種僥倖心理,輕信這種結果也許不會發生。
(三)應當注意的是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與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過失犯罪的構成條件上作了很大限制,過失行爲只有造成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刑法才規定爲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實際危害結果,雖有過失行爲,則不是犯罪,可以進行教育或行政處罰。
分析了上述內容之後,相信大家此時也已經知道單位過失犯罪是什麼意思了吧。不管是自然人過失犯罪還是單位過失犯罪,這都需要先作出充分的認定,另外在過失犯罪的情況下,一般都是要比故意犯罪的處罰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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