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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犯罪過失,犯罪過失的內容有哪些?

什麼是犯罪過失 犯罪過失的內容有哪些?

刑事犯罪根據行爲人主觀心態的不同,具體可以分爲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而其中過失犯罪又被稱之爲犯罪過失。按照《刑法》中的規定,構成過失犯罪的處罰是要比對故意犯罪的處罰輕的,那從法律角度來看,到底什麼是犯罪過失呢?本文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犯罪過失

根據刑法第15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過失是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

犯罪過失的心理態度表現出以下兩個特點:

一是實際認識與認識能力相分離,即行爲人雖然有能力、有條件認識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行爲人事實上沒有認識到,或者雖然認識到,但錯誤地認爲可以避免這種危害結果發生;

二是主觀願望與實際結果相分離,即行爲人主觀上並不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但由於其錯誤認識而導致了偏離其主觀願望的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犯罪過失的內容有哪些

犯罪過失包括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犯罪過失的認識因素

犯罪過失的認識因素是犯罪過失成立的前提,行爲人在當時條件下具備認識發生危害結果的能力,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因而對危害結果的發生缺乏認識;或者雖然行爲人已經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但由於過高估計了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有利條件,實際上仍然是認爲自己的行爲不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不管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爲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在實質上都是缺乏認識的。如果真正認識到其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爲人是不會決意實施其行爲的。因此,從這一角度上說,行爲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意識。

(二)犯罪過失的意志因素

犯罪過失的意志因素是行爲人雖不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但未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注意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所以犯罪過失的本質在於行爲人違反了注意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把犯罪過失分爲以下兩種類型:

1、疏忽大意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疏忽大意的過失具有以下兩個特徵:

(1)行爲人沒有預見其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疏忽大意的過失是一種無認識的過失,這種無認識的表現就是行爲人在行爲當時沒有想到其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對危害結果的未能認識,是構成疏忽大意過失的前提。

(2)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所謂應當預見,是指行爲人在行爲時有能力而且有義務預見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

應當預見是預見義務與預見能力的統一。預見義務是指法律、職務、業務或社會共同生活規則所賦予的人們實施一定的行爲時預見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責任。預見能力是指在行爲當時的條件下,根據行爲人情況,行爲人有預見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

2、過於自信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爲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具有以下兩個特徵:

(1)行爲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過於自信的過失屬於有認識的過失,行爲人對可能發生危害結果有所預見,是構成這種過失的認識因素。

(2)行爲人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謂輕信,是指行爲人過高估計了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自身條件或客觀有利因素。因此,在主觀意志上,過於自信的過失的行爲人不僅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而且危害結果的發生是違背其主觀意願的。

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在對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有所預見以及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方面都有相似之處,但兩者有兩點重要區別。一是認識因素上的區別。間接故意行爲人對其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具有比較清楚、現實的認識;而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爲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現實性則認識不足。二是意志因素上的區別。危害結果的發生並不違背間接故意行爲人的意願;而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爲人則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排斥、反對態度。因此,過於自信過失的主觀惡性要小於間接故意。

《刑法》中規定的大部分犯罪其實都是屬於故意犯罪,因此對罪犯的處罰也是相對比較輕的。同時,那種明確規定爲故意犯罪的,若行爲人是過失實施了對應行爲的話,這種情況下是不能認定構成犯罪的。關於犯罪過失的相關內容,本站小編就爲大家介紹到此,希望可以爲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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