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自訴案件怎麼撤訴?
一、法律規定自訴案件怎麼撤訴?
法律規定自訴案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訴的書面申請書。自訴案件撤銷起訴的,應在宣告判決前提出。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二、自訴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三、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的區別有哪些?
(一)案件來源不同。
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爲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
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爲的性質一般來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案件一經起訴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進行審判,除公訴機關認爲所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對被告人定罪和處以刑罰申請撤回起訴,人民法院准許撤回起訴外,人民法院必須依據審理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而自訴案件犯罪行爲的性質多數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因而,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對告訴才處理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
1、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反訴;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雖然有權對司法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提出控告,但絕不能就案件事實本身對司法人員提出反訴;
2、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作爲自訴人如果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決不服的,有權在法定上訴期內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無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只能自收到判決書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訴。
(四)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
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訴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則處於證人地位。
(五)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
1、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隨時有權委託辯護人;
2、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而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自訴案件指的是當事人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訴訟案件,這類型的案件相對於其他的公訴案件來說,情節比較輕,危害不大,因此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且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宣判之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訴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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