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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印件能否搞筆跡鑑定?

一、複印件能否搞筆跡鑑定?

複印件能否搞筆跡鑑定?

用複印件不能做筆跡鑑定。在法院做這種筆跡鑑定肯定要求用原件,複印件肯定不行。可以自己聯繫鑑定機構看人家願意不願意做了,但即使做了,由於是用複印件且是你單方委託鑑定,其效力最多也是參考,很難說肯定能對申請再審產生必然的影響。

一般來講,複印件不得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需要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或對方認可的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法院做筆跡鑑定是需要原件的,複印件是不行的。因爲複印件是可以編制的。

筆跡鑑定,是指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鑑認、識別活動。人的書寫習慣具有特定性和穩定性,並在筆跡中得到反映。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明文件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證實文件的真僞。鑑定時要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明確鑑定要求,査驗筆跡物證和筆跡樣本;分析判斷筆跡是否正常,有無僞裝或由於其他原因引起的變化;選擇能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穩定的和帶有特殊意義的特徵;對檢材和樣本中找出的特徵進行比較,找出符合點和差異點;對符合點和差異點的形成原因綜合評斷;做出鑑定意見並製做鑑定書。

二、當事人對筆跡鑑定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合理理由、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把收集到和筆跡相關的材料證據送到上級鑑定部門。重新鑑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只要當事人不服都可以提出。爲了保障鑑定結果客觀公正,重新鑑定應當選擇另外的機構進行。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複印件不能搞筆跡鑑定,當事人對於筆跡鑑定的結論不服的,可以提出合理的理由,申請重新鑑定,進行筆記鑑定時,需要具有鑑定資質的部門,要有書面的樣本,需要雙方當事人都認可,這樣的鑑定結果纔有效,庭審階段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需要出庭出庭。

標籤:筆跡 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