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的程序是什麼?
一、執行死刑的程序是什麼?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1、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2、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3、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衆。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二、多少歲不能判死刑
死刑有一定的適用範圍,並非只要觸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處死刑。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下面的犯罪主體不能被判處死刑:
1、對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得適用死刑;
2、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得適用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司法解釋,這裏的“審判時”應作擴大解釋,即包括羈押期間時懷孕的情況;此外,“懷孕的婦女”也應擴大解釋到包括流產在內。這是基於保護無辜胎兒和避免司法機關人員採用逼迫流產等審訊方法。
3、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是我國《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條款,基於人道主義考慮,對老人一般不適用死刑。但有一種例外,即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還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死刑立即執行是由國家專門機關即法院判決和執行的,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判決和執行死刑立即執行。在我國,死刑並非僅僅指死刑立即執行。根據我國的國情,我國獨創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也即是說,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兩方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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