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處以緩刑一般是涉及的刑事犯罪程度較輕,但是給予犯罪人適度的法律教育,如果是正在就職的勞動者被處以緩刑,肯定對自己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影響,重則直接開除,輕則保持最低工資待遇,那麼緩刑期間工資待遇是怎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爲您詳細說明。
一、緩刑期間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涉嫌犯罪被羈押或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勞動者是否還享有工資待遇,是勞資管理者經常遇到的一個難題。對此,原勞動部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 [1995]309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勞動者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據此,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單位可以中止雙方的勞動合同。
對於取保候審期間工資待遇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因此,取保候審也屬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單位也可以與其中止勞動關係,不支付工資。當然,如果該職工在取保候審期間向單位提供了勞動義務,單位應當至少保留其最低工資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單位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這裏有一個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中止”的程序。在此情形下,爲了解決送達難問題,用人單位最好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明確:勞動者被有關機關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勞動合同自然中止;用人單位也可通過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的公安機關將“勞動合同中止通知書”轉交送達勞動者。
一般來說職員因觸犯刑犯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中止雙方勞動合同停止支付工資。不管是企業還是勞動者在遇到此類事情都是比較難辦的,所以在簽訂合同事先明確說明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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