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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盜竊罪數額標準是

甘肅省盜竊罪數額標準是

一、甘肅省盜竊罪數額標準是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爲“數額較大”。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爲“數額巨大”。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爲“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二、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盜竊罪構成要件有:

(一)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

(二)主觀要件:主觀方面爲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三)客體要件: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四)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盜竊罪的責任形式是什麼

1、故意

盜竊罪只能由故意構成。成立盜竊罪,要求行爲人認識到自己所竊取的是他人佔有的財物。誤認爲是自己佔有、所有的財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盜竊罪。但是,不能簡單地認爲,只要行爲人誤以爲是遺忘物的,就缺乏盜竊的故意。因爲他人“佔有”是一個規範的要素,只要行爲人認識到了被法官評價爲他人佔有的前提事實,就應認爲行爲人具備了盜竊罪的認識內容。

就普通而言,還要求行爲人認識到自己盜竊的財物數額較大。行爲人將數額較大、巨大乃至特別巨大的財物誤認爲是價值微薄的財物而竊取,又不屬於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不應認定爲盜竊罪。

成立多次盜竊,要求行爲人具有“盜竊”的故意,要求行爲人在每次盜竊時都認識到自己在實施盜竊行爲,但不要求行爲人認識到“多次”盜竊。成立入戶盜竊,要求行爲人認識到自己進入的是他人的日常生活住所。誤將他人日常生活住所當做賣淫場所、普通商店而實施盜竊的,不應認定爲入戶盜竊。但是,非法進入後發現是“戶”仍然盜竊的,則是入戶盜竊。基於同樣的理由,成立攜帶凶器盜竊,需要行爲人認識到自己攜帶了兇器。

2、非法佔有目的

非法佔有目的不要說認爲,只要行爲人具有盜竊、詐騙等罪的故意即可,不必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首先,可以從客觀上區分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不必藉助非法佔有目的。其次,管時擅自使用他人財物的行爲,之所以不構成盜竊罪,並非因爲行爲人缺乏非法佔有目的,而是因爲行爲本身不能被認定爲盜竊行爲。最後,刑法並沒有將非法佔有目的規定爲盜竊等罪的主觀要素。

成立盜竊罪應以非法佔有目的爲要件。

(1)不能以刑法沒有明文規定非法佔有目的爲由,否認非法佔有目的是盜竊罪的主觀要素,因爲許多犯罪中都存在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責任要素;

(2)由於構成要件具有故意的規制機能,將非法佔有目的納入故意內容,就意味着增加了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也導致不當推遲認定盜竊罪的既遂因而不妥當;

(3)非法佔有目的具有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機能。如果沒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要素,就難以認定該行爲是盜竊還是故意毀壞財物;

(4)非法佔有目的具有區分罪與非罪的機能。不可罰的盜用行爲與盜竊行爲在外形上幾乎不能區分,必須藉助於非法佔有目的;

(5)將非法佔有目的視爲不成文的主觀要素,與對盜竊罪的法益持限定的佔有說並不矛盾。因爲法益問題與被害人方面的情況相關,非法佔有目的與行爲人方面的情況相關,兩者屬於不同的領域。

實施了盜竊行爲之後,纔有可能構成盜竊罪。通常情況下認定構成此罪的,一般情況下盜竊罪數額標準是達到了1000元到3000以上的就可以判刑了。以上就是關於甘肅省盜竊罪數額標準是的相關介紹。如果您還需要諮詢相關的其他問題,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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