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單位犯罪中的過失犯罪嗎?
一、存在單位犯罪中的過失犯罪嗎?
如果單位在集體研究或者負責人員決定實施某種行爲的時候,明知該行爲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爲(包括作爲和不作爲),雖不希望該行爲引起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應當預見可能引起危害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卻輕信可以避免,因而決定實施了該行爲,並引起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則由此構成的犯罪,是單位過失犯罪。刑法規定的單位過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罪,教育設施管理責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責任事故罪和爲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單位犯罪,又稱法人犯罪,是相對自然人犯罪而言的。實際工作中,如何認定單位犯罪、怎樣區分罪與非罪將成爲客觀存在的問題,《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定。
二、過失犯罪如何認定
過失犯罪是指行爲人在過失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的一種心理狀態。那麼根據刑法規定,過失犯罪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即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從而構成犯罪。所謂“應當預見”是指行爲人對其行爲可能發生結果的認識能力而言。“應當預見”要求根據具體情況,確認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斷,包括根據行爲人的年齡、工作職責、文化程度、知識水平、工作經驗、生活經驗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說粗心大意、忽略、忘記、沒想到等。
(二)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即行爲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構成犯罪。這種過失,就行爲人的認識能力來說,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同時又忙着某種僥倖心理,輕信這種結果也許不會發生。
(三)應當注意的是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與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過失犯罪的構成條件上作了很大限制,過失行爲只有造成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刑法才規定爲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實際危害結果,雖有過失行爲,則不是犯罪,可以進行教育或行政處罰。
無論是過失犯罪還是故意犯罪,只要是被刑事法律法規規定爲犯罪行爲的,都是需要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的,但是過失犯罪的處罰力度是要比故意犯罪輕的,對於單位的過失犯罪來說,一般處罰的都是單位的主管人員或者是直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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