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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報復證人罪的主體與客體一樣嗎?

打擊報復證人罪的主體與客體一樣嗎?

一、打擊報復證人罪的主體與客體一樣嗎?

是不一樣的,打擊報復證人罪的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包括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權和檢舉權)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這裏的民主權利是指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權和檢舉權。這些權利是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

二、報復陷害罪與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區別是什麼?

(1)侵害的客體不同。報復陷害罪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即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舉報權。而打擊報復證人罪侵害的客體則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

(2)犯罪主體不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構成本罪。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不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客觀方面不同。報復陷害罪在客觀方面行爲人必須利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而打擊報復證人罪中的打擊報復則不是利用職權的行爲。

打擊報復證人罪的主體與客體並不一樣,該罪的犯罪主體需要是自然人,要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構的正常管理活動,認定這項罪名之後,需要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