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如何處罰的?
一、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如何處罰的?
1、犯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殘,一般指二等以上殘廢。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拒絕治療,如遺棄患病軍人主觀動機惡劣,拒絕治療多人或多次傷病軍人,拒絕治療重要傷病軍人,拒絕治療傷病軍人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
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嚴重情節指挾嫌報復拒不救治的,拒不救治重要傷病軍人的,煽動其他醫務人員共同拒不救治的,引起軍人強烈義憤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二、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戰場救護秩序。在戰場上實行救護制度,盡最大可能搶救每一個傷病員是醫務人員的神聖職責。在戰時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害傷病軍人的行爲,違背戰場救護的要求,會直接破壞戰場救護秩序,傷害廣大軍人的感情,削弱他們的戰鬥意志,損害部隊的戰鬥力。在戰時情況下,這類行爲性質更爲惡劣,後果更爲嚴重。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戰時在救治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爲。拒不救治的對象必須是傷病軍人。傷病軍人不僅包括狹義的傷員,還應包括因作戰而患病的病員。拒不救治是指對有條件救治的傷員棄置不顧不予搶救,一般表現爲不作爲的形式。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軍隊醫務人員,一般是負有救護治療職責的軍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故意。即明知存在危重傷病軍人,且有條件救治,卻棄置不顧。
符合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之後,需要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情節嚴重的,也可以判5~10年有期徒刑,這項罪名侵犯的客體是戰場的救護秩序,犯罪的主體是軍隊的醫務人員,屬於特殊的主體,而在犯罪的主觀方面,需要存在故意的犯罪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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