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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案件賠錢能夠減刑

什麼樣的案件賠錢能夠減刑

在對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減刑其實也就是減輕對犯罪分子的處罰。但是否能對犯罪分子減輕處罰,還需要看有沒有滿足法定的減輕處罰的情形,而不能由法官隨意減輕處罰。現實中有人說賠錢可以減刑,那通常什麼樣的案件賠錢能夠減刑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樣的案件賠錢能夠減刑

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不被判處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法院在判決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理。這一做法被通俗地理解是“賠錢減刑”。

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爲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應當作爲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賠錢減刑”或“花錢買刑”的只能適用於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適用,一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主觀惡性較深的案件,即使積極賠償,也不能從輕或減輕刑事處罰,此外,被告人積極賠償的同時,必須認罪、悔罪。

二、監獄服刑中如何爭取減刑

監獄是根據服刑人員的改造、立功、檢舉等加以衡量的,由監獄提出減刑建議書,法院裁決。在沒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情況下,法律規定最多可以減刑時間不超過總刑期的一半,每年可以減刑一次。

(一)一般立功的情況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行爲。

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重大立功的情況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要罪犯(包括同案犯)的;在押期間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在押期間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突出貢獻等。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屬重大立功表現:

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

5、 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因爲在案件審理階段尚未實際作出處罰,也不存在減刑一說,而此時應該是減輕對犯罪分子的處罰纔對。案件中若犯罪分子能夠積極的對受害人作出賠償,並取得其原諒的話,那麼在最後量刑處罰的時候是有機會減輕處罰的。

標籤:賠錢 案件 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