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銷售藥品罪的規定是什麼?
一、非法銷售藥品罪的規定是什麼?
非法銷售藥品罪的規定是銷售假藥罪屬於生產假藥屬於破市場經濟秩序類犯罪。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第141條),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即構成本罪。
二、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客體: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
(三)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爲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在當代社會非法銷售藥品的這樣一種行爲肯定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因爲通過合法的渠道來進行藥品的銷售是非常正常的,但是有一些情況之下沒有達到國家的安全標準,就進行一個銷售販賣的話將會由此而付出慘痛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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