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自訴怎麼起訴的?
一、刑事案件自訴怎麼起訴的?
1.確定起訴的法院。刑事自訴通常是優先到犯罪行爲發生地的法院起訴,但也可以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
2.準備起訴材料。刑事自訴案件到法院起訴,還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刑事自訴狀。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自訴人、被告人、代爲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②被告人犯罪行爲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③具體的訴訟請求;
④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⑤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2)身份證明材料。如被害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3)證據資料。如被害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鑑定,如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3.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訴。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二、刑事自訴案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範圍,由法律作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指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款中明確規定爲“本罪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案件。這類案件在我國現行刑法中只有少數幾種,如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指被害人已掌握有被告人犯罪的證據,而被告人被起訴指控的犯罪行爲系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刑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雖屬公訴案件,但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投訴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已決定對被告人不予起訴,或者仍維持對被告人不予起訴的決定,被害人不得已而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自訴案件是需要由受害者本人親自到法院進行起訴,一般在起訴時就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同時還需要確定好法院並提交起訴狀,只有獲得認可了之後才能依法的受理,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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