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退回補偵自行偵查可以嗎?
一、兩次退回補偵自行偵查可以嗎?
1、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可以自行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之後只能由檢察院自行偵查了。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2、補充偵查指的是爲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爲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法庭審理階段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時,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做出是否補充偵查的決定。
3、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
二、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犯罪嫌疑人怎麼處理?
1、公安機關在檢察機關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期間,發現嫌疑人有其他犯罪事實的,應當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1)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在補充證據後,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作出說明;
(2)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3)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4)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公安機關完成找、誹謗、非法集資等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之後,需要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審查後若是發現證據不足,檢察院有權將案件退戶給公安機關,並且要求對方補充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需要在一個月之內,再次移交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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