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兩次爲限嗎?
一、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兩次爲限嗎?
1、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兩次爲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4、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二、退回補充偵查有哪些?
退回補充偵查有以下幾種情形,具體分爲兩類:
一類是實體性事由,一類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補充偵查的實體性內容是彌補偵查機關(部門)沒有完成偵查階段的任務。
結合辦案實際,實體性內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2)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節未予查實的;
(4)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
2、程序性事由
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蒐集證據或有其他程序違法或不完備的地方納入退回補充偵查範疇,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切實可行的。這裏偵查程序違法或不完備應理解爲“偵查中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具體可有兩種情況:
①嚴重侵犯訴訟參與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如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
②主要證據的蒐集嚴重違法,導致證據證明能力存在缺陷難以採信,如以引誘、欺騙等方法向有關證人蒐集證據。
檢察院在審查公安機關移交上來的刑事案件之後,若是發現證據不足,那麼可以將刑事案件退回給之前的公安機關偵查,當然也有可能由檢察院自己補充偵查。根據規定,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且補充偵查的次數以兩次爲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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