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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多久可以出國?

一、取保候審多久可以出國?

取保候審多久可以出國?

公安取保候審期間未經執行機關批准,被取保候審人不能出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取保候審多久開庭

首先,法律並沒有就取保候審與開庭審理之間的時間關係作出規定,因此,兩者之間的時間關係並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完全取決於取保候審與刑事訴訟進程的關係。

刑事訴訟分爲前後相連的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偵查階段,由偵查機關負責,第二個階段是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負責,第三個階段是審理階段,由人民法院負責。

因此,採取取保候審的時間越早,離開庭審理就越遠,反之,就越近。從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到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如果沒有延長期限的情形,通常需要7-8個月左右的時間,如果存在多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審查起訴期限或審理期限的情形,可能長達17-18個月。可以根據這種情況大致估算出從取保候審到開庭審理的時間。

其次,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如果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辦案機關可以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取保候審的時間重新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期間不能出國,取保候審最長不能超過一年,如果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辦案機關可以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監視居住的時間不能超過半年,採取取保候審的時間越早,離開庭審理就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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