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100萬判刑多少年?
一、合同詐騙100萬判刑多少年?
合同詐騙100萬可能會被判刑十年以上,當然也有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具體理由如下: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2、《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爲,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爲人蔘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爲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着手實行詐騙行爲,只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合同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爲。對於以簽訂合同的方法騙取財物的行爲,認定行爲人是否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關鍵在於查清行爲人在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也就是說,行爲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者擔保,故意製造假象使與之簽訂合同的人產生錯覺,“自願”地與行騙人簽訂合同,從而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這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犯罪在客觀方面的主要特徵。具體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行爲人根本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認定行爲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應當以簽訂合同時行爲人的資信或貨源清況作依據。比如簽訂購銷合同時,供貨方既沒有實物儲備,也沒有貨物來源,利用一些單位急於購買緊俏或便宜物資的心理,虛構貨源,騙取信任,接受合同預付款或定金後,逾期又不履行合同,就可以認定爲沒有實際履約能力。要區別兩種情況:一種是行爲人簽約時雖無實際履約能力,但簽約之前與他人有購買同一標的物的要約或合同,簽約後因原訂合同的一方毀約,致使後一個合同不能履行的,可視爲有一定的合同履行能力;另一種是行爲人簽約時根本沒有履約能力,僅僅是在簽約後纔去與第三方簽訂相同內容的購銷合同,事實上又未兌現,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行爲人具備履約能力。如果不看簽約時的實際履約能力,僅僅根據簽約後的履行表現來作判斷,很容易使犯罪分子矇混過關。當然,還要注意區別根本無履行合同能力與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界限,只有完全沒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才能以詐騙罪論處。
2、採取欺騙手段。欺騙手段絕大多數是作爲,而不可能是單純的不作爲。欺騙手段表現爲行爲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是指行爲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其表現形式主要是:假冒訂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盜竊、騙取、僞造、變造簽訂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書、製造合法身份、履約能力的假象;虛構不存在的基本事實;虛構不存在的合同標的;等等。隱瞞事實真相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基本事實,其表現形式主要是:隱瞞自己實際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實,隱瞞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圖;隱瞞合同中自己有義務告知對方的其他事實。
3、使與之簽訂合同的人產生錯誤認識。這種錯誤認識是指對能夠引起處分財產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而不是泛指受騙者對案件的一切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在合同詐騙犯罪中,受騙者的錯誤認識是由於行騙者的行騙行爲所引起的,在時間順序上,欺騙在先,是受騙者產生錯誤認識的原因。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在後,是欺騙的結果。如果他人錯誤認識在先,行爲人利用他人的錯誤認識取得財物,只能作爲民事糾紛而不能作爲詐騙犯罪處理。如果行爲人雖然採取了欺騙手段,他人認識上也存在錯誤,並基於這種錯誤認識錯誤地處分了財產,但欺騙手段與錯誤認識之間缺乏因果聯繫,也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4、被騙人自願地與行爲人簽訂合同並履行合同義務,交付財物或者行爲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佔有他人因履約而交付的財物。
有些公民、單位會在與他人簽署合同的時候,故意簽署虛假的名字,或者是說雖然籤的是自己的名字,但卻是在自己沒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形下籤署的合同。對於合同當事人來說,若是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存在這些情形,可以向對方涉嫌合同詐騙爲由到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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