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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的審查起訴程序是怎麼樣的?

檢察院的審查起訴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檢察院的審查起訴程序是怎麼樣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流程大致如下:

1、審查受理偵查機關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案件;

2、如果證據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補充材料或者補充偵查;

3、對審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4、案件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後,認爲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5、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案件後,可能就有兩種結果,一是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認爲不具備起訴條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不具備起訴條件因素中,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與定罪量刑有關的重要情節,需要補充偵查。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二、在刑事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能做些什麼?

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做以下的事情主要包括:

1、辯護律師有權閱卷。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爲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製作的程序性文書。

技術性鑑定材料包括法醫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等由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進行鑑定所形成的記載鑑定情況和鑑定結論的文書。

2、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會見。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會見的時間、次數不限。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檢察機關不派員在場。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監視居住的場所進行,會見其他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

3、辯護律師有權調查取證。公訴案件自移送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提出申請,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應以書面形式並說明申請理由。辯護律師提出上述申請的,主訴檢察院公室應當徵求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意見,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可以通知辯護律師到場,或者將收集、調取證據的結果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4、辯護律師有權依法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

5、辯護律師有權根據案情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辯護律師認爲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有權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綜合上面所說的,審查起訴階段是代表着公安機關已經把案件移送以了檢察院,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提起公訴,因此,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來,只有證據齊全,同時也能證明案件的事實檢察院纔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