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既遂如何量刑?
一、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既遂如何量刑?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罪屬於危險犯,只有實際上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才能構成本罪。
採集和供應血液必須得到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若沒有相關部門的批准都是屬於非法。對於非法供應血液者,法律制定着也針對其對人類危害程度給予不同的處罰,造成傷害大的相應的處罰也大。警戒大家不要去做違反犯罪的事,一旦有發現非法供應血液可向警方報案。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非法組織賣血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也對公共衛生造成妨害。只有獻血辦公室和採供血機構纔有資格在其被許可的項目範圍內組織他人出賣血液,開展采供血業務。除獻血辦公室或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組織血源供血。否則,即違反了血源和採供血管理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該非法採集的血液流向社會後,即對公共衛生造成嚴重的妨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爲。本罪客觀特徵集中表現爲行爲人將血液視爲商品而組織他人加以出賣。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爲,具體說來,是行爲人在組織他人賣血過程中實施了策劃、指揮、領導的行爲。在實踐中,這種行爲一般表現爲動員、拉攏、聯絡、串聯、制定計劃、下達命令、分配任務、出謀劃策等形式。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爲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定判處相應刑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本罪是否以牟利爲目的,一般而言,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爲多以牟利爲目的,但並不以此目的爲構成要件。
構成非法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侵犯了國家對於血液的管理制度,也妨礙了公共衛生的安全,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犯罪的主體需要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在主觀方面要存在故意犯罪,過失行爲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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