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後還會收監嗎?
一、監外執行後還會收監嗎?
按照具體情況認定。監外執行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是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果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
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等情況)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果在執行期間有發現犯罪嫌疑人嚴重違反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也需要及時進行收監。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二、監外執行的執行條件是什麼
1、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2、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3、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4、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監外執行根據具體的情況決定是否收監,如果違反管理規定一般需要收監,監外執行的情形包括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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