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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有結果加重犯嗎?

詐騙罪有結果加重犯嗎?

一、詐騙罪有結果加重犯嗎

詐騙罪沒有結果加重犯。犯罪分子涉嫌構成詐騙罪的,會有3個量刑幅度,會根據罪犯的犯罪情況來確定適用哪個量刑幅度,結果加重犯是指法律上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爲,由於行爲人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發生了嚴重的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這個都是在同一個量刑幅度來加重的,詐騙罪是沒有規定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爲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詐騙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詐騙罪是屬於數額犯,會根據不同的數額來進行確定刑期,因此,不會出現有結果加重犯的,一般詐騙的數額越大所存在的刑期就會越重,但如果在犯了罪之後而選擇主動的退回贓款,並主動的投案自首,那麼在處罰時也可以從輕或者是減輕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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