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減刑適用的對象有哪些?
一、限制減刑適用的對象有哪些?
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死緩限制減刑適用對象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僅適用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只有對符合該情形的案件,並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的,纔可以考慮同時限制減刑。因其他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一律不得限制減刑。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列舉的7種具體犯罪中,沒有故意傷害罪。對於單獨犯或者共同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不得判處死緩限制減刑,但如果被告人繫累犯或者故意傷害行爲屬於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可以對被告人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從立法目的來看,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限制減刑,並不是爲了單純加重死緩的嚴厲性,而是爲嚴格執行死刑政策、限制死刑立即執行提供更爲科學的立法依據,創造更爲有利的社會條件。即通過延長部分死緩犯的實際服刑期,充分體現死緩的嚴厲性,改變過去“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刑罰執行不平衡現象。
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雖不是獨立的刑種,但實際上已成爲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單純死刑緩期執行之間的過渡刑罰,是爲不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設置的替代措施,其適用對象實質是那些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本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具有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偏重,但判處普通死刑緩期執行又偏輕的罪犯。
二、不服限制減刑決定怎麼辦
被告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減刑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複覈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爲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適當,但判決限制減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撤銷限制減刑。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上訴案件,認爲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發回重新審判。確有必要限制減刑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複覈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爲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對被告人限制減刑。
那麼在進行處罰和量刑時也是會根據當事人的涉案情節和造成的具體後果來確定的,如果當事人給社會大衆造成的傷害較小同時有強烈的悔過情節時也是可以判處緩刑,但是如果是犯罪情節比較嚴重或者是給社會大衆造成非常惡劣的罪行時也是不會適用於減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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