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與重大立功後怎麼量刑?
自首與重大立功後怎麼量刑?我國刑法對於主動投案、主動交待案情的犯罪嫌疑人和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人員都可能進行減刑處理。即使是在自首半路被警方逮捕也算自首,但立功需要經過審查,想要立功最好的方法是如實供述犯罪同夥或在其他活動中進行有貢獻的行爲,同時要進行真誠的悔過。以下是兩種情況的規定:
一、自首和立功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
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爲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爲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爲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爲,認定爲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爲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爲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爲自首。
第二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三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第四條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爲有立功表現。
第六條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第七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爲有重大立功表現。
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二、自首、重大立功怎麼量刑
既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經過刑法修正案八“第九條、刪去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原第二款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修改後應對自首和量刑的情節分別量刑,然後合併,理解的話,其最大的區別是由原來的“應當”變爲現在的“可以”。裁量權在法官那。
自首通常情況下比被執法人員強制性的拘捕歸案判罪教輕,通常情況下自首伴隨着自身的一種醒悟或者說是對錯誤的一種認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最基本條件。立功主要指自首之後主動揭發同謀或者其它犯罪者,幫助執法人員破案的行爲。
根據刑總第68條,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重大立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罰。
從輕處罰是指按找罪刑情節的從輕原則判決刑罰,減輕是指判決之後在原定刑罰上減少處罰,免除刑罰即不負刑事責任。
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爲。
重大立功則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
自首經常伴隨着重大立功,法官在判決的時候都會從輕判決的,這種有關判決的問題我們現在沒有必要去討論,不過如何判還是要根據刑法最基本的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來判。
以上兩種行爲都可作爲減刑的依據,自首有多種形式,最重要的是主觀意識帶有自首傾向,重大立功的判定需要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其關鍵詞是重大,需提供重要線索,揭發重大罪行。具體規定在法規中並未寫明,即還需觀察具體情況。有訴訟需求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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