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可以起訴離婚嗎?
一、重婚罪可以起訴離婚嗎?
可以直接起訴離婚,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當一方犯有重婚罪,且雙方協商破裂,產生矛盾時,法院應准予離婚判決。且過錯方贏對無措方進行補償。但由於是否構成重婚罪需要刑事偵查,要經過人民法院生效的形式判決進行認證,所以一重婚罪判決的離婚是要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進行判決的。在尚未公佈結果前,是不能隨意起訴離婚的。
二、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構成要件的內容爲,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1、行爲主體分爲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並且沒有解除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結婚的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關係處於存續期間。這種夫妻關係既包括經過合法的登記結婚而形成的夫妻關係,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夫妻關係。
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後一種主體就其本身而言,並沒有“重婚”,但從重婚關係的整體來看,這種主體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質上與重婚者的行爲完全相同,故我國刑法明文規定這種主體構成重婚罪。
2、實施重婚行爲。
例如,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實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可稱之爲事實重婚)。有爭議的是後一種情況。
以往承認事實婚姻,故事實重婚也成立重婚罪但現在,事實婚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於是人們會認爲事實重婚不應繼續作爲重婚罪的表現形式。
不能因爲事實婚姻沒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認,而否認後一種情況構成重婚罪。一方面,事實婚姻是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圍民衆也認爲二人存在夫妻關係。事實重婚關係的存在,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有必要認定爲重婚罪。
另一方面,事實婚姻是否有效與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並非同一議題;任何重婚罪中至少有一個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要求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均有效才構成重婚罪,有自相矛盾之嫌。當然,不能擴大事實婚姻的範圍。一般的同居關係、包養關係等不被民衆認爲是夫妻關係的情形,不能認定爲事實婚姻。
因此如果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現了其中一方有重婚的現象,可以直接向法院發起起訴,不過要掌握相關證據。因爲重婚在我國算是出版了,刑事法律只要能夠做實對方重婚罪的罪名,那麼對方就必須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且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當事人如果要想對方受到重婚罪的懲罰,就必須要自己去親自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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