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還要請律師嗎?
一、認罪認罰還要請律師嗎?
認罪認罰具結書籤字後。開庭時是不需要請律師的,因爲法院一般情況下是會按照檢察院的意見作出判決的。很多被告人在偵查階段沒有委託律師,也沒有援助律師,而是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做了認罪認罰。或者即便有辯護律師,偵查機關繞過辯護律師跟被告人個人做認罪認罰具結書。
值班律師就是見證,雖然可能會跟被告人說下法律規定、制度規定,但是沒有閱卷沒有會見沒有交流,客觀上不可能提出什麼實質性意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確保其瞭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自願認罪認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爲其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符合通知辯護條件的,應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二、哪些認罪認罰情況法院不會採納檢察院意見?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2、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3、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4、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被告人在檢察院辦案過程中對自己罪行主動供述,認罪認罰,同意簽訂具結書的,這樣通常不用再請律師,因爲在具結書中會寫清檢察院的量刑意見,這樣被告人是知道自己將面臨什麼刑罰。當然,作爲司法機關,還是會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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