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但是不認可罪名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嗎?
一、認罪認罰但是不認可罪名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嗎?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的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對公訴機關認定的罪名有異議,是能夠認定被告人是當庭自願認罪認罰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這一條就是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原則的法律規定。從這一規定中可以看出,認罪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揮的犯罪事實,因此,認罪的內容是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 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罪名是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根據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的,不是被告人認可的內容。換句話說,被告人認不認可罪名,對法院的審判沒有任何影響,當然也不能以此認定被告人沒有認罪。
綜上所述,個人認爲被告人在法庭上,只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就應當認定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並以此從輕處罰。
二、認罪認罰與不認罪各自有什麼法律後果?
1、認罪認罰的刑罰減輕:
從寬分爲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爲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2、不認罪的法律後果:
當事人的言辭證據是需要其他物證形成證據鏈條的,不是當事人承認不承認的問題。
如果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但是,被告人供認殺人罪行,而且在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之後仍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供述的情況下,法院不僅不能判決有罪,還必須無罪釋放,因爲,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能單獨定罪的。(主要是防止刑訊逼供)。
反之,如果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而犯罪行爲人死不認罪,也不能影響定罪,反而影響量刑。法院法官認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以酌定從重處罰。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如果不小心做了一些違反法律規定違反犯罪的事情,我們應當積極主動的自首並且主動的認罪認罰,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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