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用土地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一、非法佔用土地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本罪的對象是農用地資源。農用地資源分爲已開墾的已農用地和尚未開發利用的後備農用地。已開墾的農用地包括熟地、當年新開荒地、連續撂荒未滿3年的農用地、當年的休閒地、以種植農作物爲主並附帶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區圍墾利用的海塗湖田等。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0條對屬於基本農田所包含的農用地範圍分別是: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農用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農用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實驗田。
二、非法佔用土地罪客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爲。
非法佔用農用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而佔用農用地的行爲。非法佔有農用地行爲通常表現爲:其一,未經批准佔用農用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佔用農用地的;其二,少批多佔農用地的,即部分農用地的佔用是經過合法批准的,但超過批准的數量且多佔農用地的數量較大的;其三,騙取批准而佔用農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農用地,且數量較大的。
改作他用是指改變農用地的種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諸如開辦企業、建造住宅、築路、採石、採礦、採土、採河,傾倒廢物等。
農用地的資源是包括有已經開墾的和還沒有開發的後備農用地,如果違反法律當中的規定佔用這種土地的話,將是屬於對於我們國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一種侵害。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必然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懲罰的,一般情況之下不是按照非法佔用土地罪來進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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