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聚衆鬥毆罪量刑標準
聚衆鬥毆犯罪往往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這種行爲是對社會管理秩序的破壞,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諧。因此我國將這樣的行爲規定爲犯罪,那麼大家知道江蘇省關於聚衆鬥毆犯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嗎?本站小編爲您解答。
江蘇省聚衆鬥毆罪量刑標準
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中,可以知道,江蘇省關於聚衆鬥毆罪的量刑情節規定如下:
1、聚衆鬥毆一次,犯罪情節一般的,量刑起點爲有期徒刑一年。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衆鬥毆人數、次數、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聚衆鬥毆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聚衆鬥毆雙方參與人數達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5)聚衆鬥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爲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1)多次聚衆鬥毆的;
(2)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
(4)持械聚衆鬥毆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衆鬥毆人數、次數、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上述一項情形或同種情形一次的,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聚衆鬥毆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5)聚衆鬥毆單方人數超過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6)聚衆鬥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聚衆鬥毆一方十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衆鬥毆致公私財物損毀,直接經濟損失數額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3)鬥毆一方沒有互毆故意,有鬥毆故意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4)組織未成年人聚衆鬥毆的;
(5)聚衆鬥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衆鬥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衆鬥毆罪】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經過以上內容的分析介紹,相信大家已經知道,在江蘇省對聚衆鬥毆犯罪的具體量刑是怎樣的吧。在對聚衆鬥毆罪進行處罰的時候,往往是對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處罰。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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