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立案規定
一、《刑法》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立案規定是什麼?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相應的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4.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指造成國家稅收流失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構成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需要符合以下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徵收管理制度和國家稅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爲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1)稅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爲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
(2)必須有不徵、少徵應徵稅款的行爲。
(3)不徵、少徵應徵稅款的行爲必須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的損失。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是履行徵收稅款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即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即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明知自己不徵或者少徵稅款的行爲,破壞了有關稅收管理法規,會給國家稅收造成嚴重損失,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刑法》第四百零四條【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爲的,稅務犯罪的行爲,此時損害的是我國國家的經濟利益,此時更是要被嚴厲的禁止的,需要注意的是,依法納稅是我國的每一個公民的法定的義務,每個人都需要及時的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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