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我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法律規定看,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1、區分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稅款,偷稅數額達到一定程度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行爲。一般而言,它與本罪在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表現、犯罪的主觀方面等內容上,都有着很大的區別。但當出現偷稅罪的共犯時,則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現象。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如果與偷稅人相互勾結,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徵稅的職責,不徵或少徵應徵稅款的,應該將其作爲偷稅罪的從犯來論處。但如果行爲人知道了某人在偷稅,出於某種私利,而佯裝不知,對偷稅犯罪行爲採取放任的態度,並因此不徵或少證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只能認定構成本罪。
2、因收受他人賄賂而不徵或者少徵稅款,屬牽連犯,應根據行爲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擇一重罪從重論處。
3、如果稅務人員與偷稅、逃避欠稅的犯罪分子要勾結,而不徵或少徵應徵稅款,應當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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