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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可以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涉嫌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可以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涉嫌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可以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涉嫌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涉嫌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的嫌疑人拒不認罪的,只要證據充分就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構成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判刑後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判刑後減刑的條件是,犯罪分子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四、構成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可以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是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爲,在故意傷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權,但是故意殺人案件中侵害的是受害者的生命權,不過,故意傷害造成受害人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的,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