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瞭解侵權責任的法律性質是否可以起訴?
一、不瞭解侵權責任的法律性質是否可以起訴?
不瞭解侵權責任的法律性質不一定可以起訴,若是想要起訴,確定滿足以下條件即可: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表現在: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規定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禁止性規範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爲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爲爲前提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爲,沒有侵權行爲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
侵權責任的行爲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三、侵權損害賠償的範圍是怎樣的?
(1)侵害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其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是全部賠償原則,即財產損害賠償的數額以侵權行爲所造成的損失爲限,其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2)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3)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不管實施侵權行爲的是公民、還是單位,只要該行爲實施之後,導致了他人的人身權益等損害事實發生,受害者在與侵權者協商賠償事宜無果的情形下,1都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爲了避免起訴請求被駁回,起訴的時候最好向法院提交證明自己滿足起訴條件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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