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罪量刑標準輕傷的規定是什麼
一、聚衆鬥毆罪量刑標準輕傷的規定是什麼
聚衆鬥毆致人輕傷的構成聚衆鬥毆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滿足相應情形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法律規定。
聚衆鬥毆罪,是指聚集多人攻擊對方身體或者相互攻擊對方身體的行爲。聚衆鬥毆罪屬於公訴案件,只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才屬於自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衆鬥毆的;
2、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聚衆鬥毆罪的構成條件有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聚衆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衆鬥毆行爲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糾集衆人結夥毆鬥的行爲。聚衆:一般是指人數衆多,至少不得少於三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十六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衆鬥毆者均構成本罪。只有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本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衆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聚衆鬥毆致人輕傷的,需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聚衆鬥毆罪的構成要件有4個,這項罪名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糾結衆人蔘與鬥毆行爲。聚衆鬥毆罪屬於行爲犯而不是結果犯,只要存在聚衆鬥毆的行爲就可以立案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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