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起算時間是多久
我國刑事處罰的附加刑中包括了剝奪犯罪分子政治權利的處罰,此時對於法律規定的一些政治權利,犯罪分子的一定的期限內是不享有的。那麼剝奪政治權利起算時間點具體是多久呢?本站小編爲您做詳細解答。
一、剝奪政治權利起算時間點是多久
1、附加於死刑、無期徒刑時,不存在刑期起算問題;
2、附加於有期徒刑(包括原判爲死緩或無期徒刑依法被改爲有期徒刑的)時,其刑期從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執行完畢之日起算,如果在執行期間被假釋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從假釋之日起算;
3、附加於管制刑的,與管制刑同時執行並同時計算刑期,也就是說,此時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刑法41條);
4、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5、當有期徒刑、拘役刑在監執行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雖然是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算,但在有期徒刑、拘役執行期間,政治權利依然被剝奪;
6、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有期徒刑、拘役期間被假釋的,附加於徒刑、拘役的剝奪政治權利刑,應從“假釋之日”起算刑期而非“假釋期滿之日”。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 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
二、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什麼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蔘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爲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爲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司法解釋規定,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執行之日起停止計算,並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從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繼續計算。
如果數罪中有一個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因其剝奪政治權利已達到該刑種法定最高限度,應採取吸收原則,只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此,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沒有異議。但是,對剝奪政治權利均爲一定期限的,是採取限制加重方法,還是採取相加方法,存在不同意見。
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起算時間,實踐中還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作出判定,具體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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