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性乞討行爲如何處罰?
一、惡性乞討行爲如何處罰
2003年以前,對於流浪乞討人員,我國採取的政策是強制收容遣送;2003年後,國務院廢止了收容遣送制度,制定了《城市生活無着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將強制收容遣送改爲自願求助、無償救助。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反覆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其中,強行討要,是指以生拉硬拽、污言穢語等令人厭惡的方式乞討錢財。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包括以強迫接受的方式賣花、賣唱、開車門、拎包等行爲變相乞討的。這類行爲的主要表現是滋擾他人,不達到乞討的目的則不放過他人。
二、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與一般組織乞討行爲的區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構成治安違法行爲,將被“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反覆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將組織乞討罪的規定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比較,二者存在以下差異:
一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保護對象爲任何人,而非僅限於殘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組織乞討罪明確要求,只有殘疾人與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方能構成本罪的犯罪對象。
二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對象也更加廣泛,非但組織者,所有實施了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行爲人和乞討方式違法的乞討行爲人都是行政處罰的對象。而組織乞討罪的處罰對象卻只限於組織乞討者。
三是《治安管處罰法》規定的行爲方式也比組織乞討罪廣泛,只要是利用他人進行乞討的行爲,不論何種手段均構成違法治安處罰的違法行爲。而組織乞討罪僅限於使用暴力與脅迫的手段。
總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範圍是包容了組織乞討罪的規定,因此在具體認定本罪時,除了要把握兩者從性質上不同的行爲方式差異之外,還要注意同樣是組織殘疾人與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乞討行爲時,何種情況下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何種情況下適用組織乞討罪。總的方針是依據其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程度,具體標準參照筆者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論述。
關於噁心乞討行爲,主要就包括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規定,此時尚不構成犯罪的,一般是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但要是有反覆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情況,則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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