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盜竊危險物質罪如何裁判的?
一、法院對盜竊危險物質罪如何裁判的?
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竊軍用槍支、爆炸裝置、手榴彈等危險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構成盜竊危險物質罪法院會依據犯罪行爲的嚴重程度進行量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險犯嗎?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險犯,即即使是行爲沒有造成不特定的或者是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重大損失,但只要具有造成損害後果的危險狀態即可構成既遂。所以本罪的未遂是犯罪行爲沒有能夠達到這種狀態。其中止是行爲人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自願放棄該犯罪行爲,或者是在進行該行爲後,造成危險狀態後有積極的消除這種危險狀態,沒有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爲。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
本罪原爲投毒罪,爲了適應衝擊恐怖活動的需要,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爲人實人實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並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逃究。
三、盜竊危險物質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爲危險物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的行爲。
盜竊危險物質,是指祕密竊取各種危險物質的行爲,即行爲人採取自認爲不使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槍危險物質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徵:
(1)行爲人取得危險物質爲暗中進行。
(2)行爲人祕密竊取槍危險物質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發現的,即祕密是針對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竊取危險物質時,已被他人發現或暗中注視,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行爲人自認爲自己的竊取行爲不被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危險物質而故意竊取、奪取。如果不知是危險物質而竊取、奪取的,如出於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行竊,盜竊了危險物質的,不構成本罪。至於行爲人出於何種動機竊取、搶奪危險物質,一般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響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對犯盜竊危險物質罪的行爲人,判3~10年有期徒刑,在主觀方面要有故意的犯罪行爲存在,犯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投放放射性的物質,滿足這些可以認定爲投放危險物質罪,這項罪名屬於危險犯,而不是行爲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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