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程序是怎樣的?
1、解除強制醫療的申請
1)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向決定強制醫療的法院提出。
2)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解除強制醫療申請被法院駁回,6個月後再次提出申請的,法院應當受理。
2、對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申請的審查
1)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法院應當審查是否附有對被強制醫療的人的診斷評估報告。
2(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未附診斷評估報告的,法院應當要求其提供。
3)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醫療,強制醫療機構未提供診斷評估報告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4)必要時,法院可以委託鑑定機構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鑑定。
3、對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申請審查後的處理
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並在1個月內,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被強制醫療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作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決定,並可責令被強制醫療的人的家屬嚴加看管和醫療;
2)被強制醫療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險性,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作出繼續強制醫療的決定。
3)法院應當在作出決定後5日內,將決定書送達強制醫療機構、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和檢察院。
4)決定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通知強制醫療機構在收到決定收的當日解除強制醫療。
二、強制醫療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1、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爲。
2、經法定程序鑑定屬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權啓動精神病鑑定程序。在審判階段,針對控辯雙方有爭議的鑑定意見進行覈實時,法院可以啓動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近親屬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申請啓動精神病鑑定程序,對於偵訴機關已經進行的鑑定應當將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行爲能力的,應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行爲能力時其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
3、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
精神病人的社會危險性,是指已經實施了危害行爲的精神病人再次實施危害行爲的可能性。
實施強制醫療或者解除強制醫療都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如果當事人被確定爲精神病人,在已經被強制醫療的情況下,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已經不具有人身危險性,比如精神狀況恢復良好,精神狀況的恢復情況是要以醫療機構的醫療意見爲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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