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自訴案件都判刑嗎?
不是所有的情況都是定罪的,有沒有罪還要當事人給出確切的法律證據才行。
自訴案件大多是告訴才處理的輕微的刑事犯罪案件,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罪事實清楚的,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2、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
3、自述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
4、在審理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覈實,覈實證據可以採用勘驗、檢查、扣押、鑑定、查詢和凍結等措施。
5、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也可以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是屬於第三條的自述案件不適用調解。
6、自訴案件的被訴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訴訟類型的案件,它包括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自訴案件,也就意味着可以自己提出訴訟。公訴案件是由檢察機關提出的訴訟,至於在審理和判決階段的話,跟公訴案件是沒有太大的區別的,都是按照程序進行,按照法律進行。
自訴案件的判決規定是按照《刑法》當中的相關犯罪罪名來進行定罪量刑。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對於自訴類型的案件作出了範圍方面的限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還有就是被害人是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分類規定中,此時是可以分爲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的,但是無論是何種類型的案件,都是需要經過刑事訴訟的程序的,在最後由人民法院對犯罪行爲人定罪量刑,此時也是需要結合犯罪行爲人的犯罪行爲和量刑情節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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