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犯新罪如何處理
罪犯要想被判緩刑,自然首先要滿足緩刑的條件,否則的話就不具有相應的資格。而法官在判緩刑的同時也會作出具體的考驗期,考驗期內就要求緩刑人員認真遵守相關規定,同時不能有新犯罪。那如果緩刑期間犯新罪如何處理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緩刑期間犯新罪如何處理
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因爲緩刑是沒有收監,沒有被羈押,相當於原刑罰沒有執行,所以在緩刑期間再犯新罪,就按判決前犯數罪進行並罰。
二、對貪污犯罪能判緩刑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對下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一)犯罪行爲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三)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四)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五)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爲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六)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其實在緩刑考驗期內,不僅要求罪犯遵守相應的規定,同時也要求不能再犯新罪,否則的話就會被撤銷緩刑,對新犯之罪作出處罰之後,再與前罪進行數罪併罰。此時的數罪併罰規則就不太一樣了,一般採取的是先並後減的原則。更多這方面的知識,請上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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