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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組織賣淫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協助組織賣淫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協助組織賣淫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協助組織賣淫罪的立案標準是,爲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爲的,應當立案偵查。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協助組織賣淫罪】爲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協助組織賣淫罪立案後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協助組織賣淫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協助組織賣淫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由此可見,協助組織賣淫罪是行爲犯,在司法實踐中,協助組織賣淫的表現形式也非常多,這裏要注意,賣淫嫖娼的行爲本身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或者是強迫他人賣淫的,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判刑標準和犯罪情節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