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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緩刑假釋對比是什麼?

減刑緩刑假釋對比是什麼?

一、減刑緩刑假釋對比是什麼?

(一)、緩刑

1.概念:緩刑,也稱爲暫緩執行刑罰、暫緩量刑、緩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2.適用範圍: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管制本身屬於不予關押的刑罰,沒有必要適用緩刑,所以緩刑的適用對象是犯罪行爲比較輕微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的犯罪分子。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3.限度條件:如果沒有發現漏罪或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4.執行程序:由法院判決。

5.考驗期: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於兩個月;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6.效果: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假釋

1.概念: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2.適用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釋。注意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3.限度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4.執行程序: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假釋。

5.考驗期:被判有期徒刑的爲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被判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爲十年,假釋考驗期從假釋宣告之日起計算。

6.效果:認爲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三)、減刑

1.概念: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

2.適用對象: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爲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3.限度條件: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

4.執行程序: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5.考驗期:無考驗期。

6.效果: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一般來說,緩刑減刑和假釋之中最大的區別就是假釋和減刑是犯罪嫌疑人被判處了有期徒刑,因爲在監獄之中表現較良好,所以減除一定的刑法或者是進行提前釋放,而反喚醒一般都是在法院進行判決的時候就會確定是否進行緩刑。緩刑是因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措施較小,沒有必要進行有期徒刑,且犯罪嫌疑人有明顯的悔過措施。

嗚嗚

標籤:緩刑 減刑 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