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致人輕傷並且賠償了怎麼處理?
一、尋釁滋事罪致人輕傷並且賠償了怎麼處理?
尋釁滋事罪致人輕傷並且賠償了是可以從輕處理的。所謂尋釁滋事就是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因爲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所以不容易被諒解,與它有個很接近的罪名叫做故意傷害,雖然,故意傷害看起來較爲嚴重,但是因爲該罪名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只要對方願意諒解,量刑上都會有所體現,但是尋釁滋事不同,他的客體沒有辦法作出諒解,所以一般多適用實行,從法條上看,最輕的肯定是管制,但是司法實踐中,較輕的情況多爲拘役刑。
二、致人輕傷怎麼賠償
(一)、醫療費。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採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後續治療費採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
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爲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二)、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於“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人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後,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日常生活當中如果無緣無故的毆打他人,導致他人受到輕傷以上的後果,將會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規定的尋釁滋事罪來進行懲罰,同時尋釁滋事罪一旦構成的話,就是由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但如果積極的進行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的話,是可以從寬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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