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一般判幾年
一、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一般判幾年
根據《刑法》第228條的規定,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20%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20%以下罰金。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爲。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將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權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擅自轉讓給他人的行爲。
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土地使用權進行倒賣,從而進行牟利的行爲。
“情節嚴重”主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4、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依本節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以牟利爲目的,不以牟利爲目的,不構成本罪。牟利不僅是行爲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爲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爲了出國辦理護照,爲了升官等等。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爲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較大的;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荒蕪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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