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事設施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
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備和器材是重要的國防資產,是部隊戰鬥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防建設的重要內容。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損害和侵佔國防資產。
本罪的犯罪對象,一是武器裝備,它是武裝部隊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稱。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裝甲戰鬥車輛、作戰飛機、戰鬥艦艇、魚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學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軍用測繪器材、氣象保障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僞裝器材,“三防”裝備、輔助飛機、勤務艦船、軍用車輛等。
二是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設備。包括: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誌;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國務院和中央軍 委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三是軍用通信,是指軍隊爲實施指揮、運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進行的信息傳遞,它是保障軍隊指揮的基本手段。如無線電通信、有線電通信、光通信、運動通信、簡易信號通信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行爲。破壞,即毀滅和損壞,是指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喪失其正常功能。
就方法而言多種多樣,既可以採用諸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散撒放射性物質等危險方法,又可以採用諸如發射信號干擾,盜用軍用無線頻率,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拆卸、安裝某種能引起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失去效能的器材等技術手段。
還可以採取諸如摧毀、砸擊、挖掘、碰撞等暴力以及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設備、電纜電線等其他手段。既可以表現爲作爲,又可以表現爲不作爲,如故意不履行保管、維修義務而使其過受破壞。只要屬於本質上的破壞,無論其方式如何,均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但出於貪利圖財、泄憤報復或者敵意,仍然進行破壞,對其危害國防建設的後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
《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因爲個人目的,而故意破壞軍事設施的行爲就屬於刑事犯罪,涉嫌的罪名是破壞軍事設施罪,量刑根據後果的嚴重程度來判斷,最高可以處以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對於此罪在主觀上一定是故意的行爲,主體上指的是一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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